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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
来源: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4-03-27

《条例》的立法背景和起草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和青海省动物防疫工作实际,《条例》起草工作于2012年3月正式启动,省农牧厅组建了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起草小组多次组织专家深入基层调研,对调研成果和条例框架设置进行反复讨论。同时,召开多个层次的座谈会听取基层农牧部门、饲养者和动物经营运输者的意见,于2012年8月形成初稿。分别召开调研会、论证会,多次书面征求省直有关部门、市州农牧部门和有关法论律专家意见,反复修改,几易其稿,形成《条例》送审稿报省政府法制办。经省法制办再次研究、讨论和论证后,于2016年9月报请省政府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条例(草案)》,并报送至省人大。在省人大农牧环保委调研论证基础上,于2016年9月份提请省人大进行初次审议。会后,省人大法工委根据初审意见,组成调研组赴省内部分县市及湖北、重庆等省区进行调研,充分吸收了这些省区的成熟经验,再次对送审稿进行了修改。2016年11月25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决定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条例》是我省在动物防疫领域开展地方立法工作的最新成果,也是推进依法治疫进程中的重大制度创新。它的颁布实施,体现了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对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高度重视,为我省加强动物防疫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标志着我省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进入到依法防疫、依法治疫的新阶段,对于巩固和提升动物疫病防控水平,保障畜禽养殖生产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制定出台动物防疫条例,是保障我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近几年,我省农区标准化、规模化养殖迅猛发展,牧区生态畜牧业初见端倪。但从总体上看,目前,我省现代化规模养殖、小区养殖和农户分散养殖并存,正处在由传统畜牧业向现代畜牧业加快转变的关键时期。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及流通环节复杂,畜禽等动物养殖品种多样,生产经营主体多元,导致畜禽感染疫病机会增多,动物疫病的传播和流行风险增大,加之我省是生猪和家禽输入省份,有近20个省区的活畜禽和动物产品流入和流经我省,动物疫病防控任务量大面广,任务艰巨。制定出台条例,强化动物疫病防控措施,对保障我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制定出台动物防疫条例,是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机制的重要保障。现阶段,我省存在动物防疫基础设施薄弱、动物饲养经营环节动物防疫条件差、养殖者经营者防疫主体责任意识不强等问题,同时也出现了基层防疫队伍不稳定、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水平不高、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防疫监督能力滞后、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机制不完善等新情况。更为重要的是目前我省动物疫病防控形势严峻,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布广,病毒变异加快,病种类型增加,包虫病源头控制任务艰巨,布鲁氏菌病等人畜共患病在局部区域有反弹趋势,H7N9病毒等外来疫病传入风险加大。制定出台动物防疫条例,有利于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机制,加强动物防疫活动管理,对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将会产生深远影响。

制定出台动物防疫条例,是顺应国家动物防疫法律政策调整的客观需要。省人大于2001年通过的《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实施15年以来,为促进我省动物防疫工作有序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此后又陆续出台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特别是随着《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年-2020年)》的制定和实施,确立了全新的动物防疫策略,调整和创设了一系列新的动物防疫支持政策。而我省现行的《办法》很多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迫切需要根据《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青海省实际情况予以补充、细化和调整。

《条例》确立的主要制度

《条例》共有七章四十七条,构建了一套符合青海省省情、体现依法防控的法律规范,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贯彻上位法的基础上,从青海动物防疫工作的实际出发,作出了一些创新性、特色化的规定。

细化了政府及其部门、机构的职责。同时,根据动物防疫工作的基础和重点在基层这一实际,进一步明确乡镇一级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动物防疫工作中的组织领导责任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在督促、引导村(居)民履行动物防疫义务方面的协助责任,建立了分工明确、权责清晰、密切配合、保障落实的工作责任体系。

强化了动物防疫主体责任。针对动物生产经营者防疫责任缺失这一问题,《条例》明确规定规模养殖场、屠宰加工场等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动物防疫制度,保证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建立健全检疫、免疫、用药、无害化处理等相关档案,定期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工作和病死动物、检疫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处理情况等。

完善了人畜共患病防控措施。为加强人畜共患病源头控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条例》在强化联防联控机制,实施免疫、驱虫、监测、扑杀、无害化处理等净化措施,加强易感人群卫生防护和医疗保健等方面做出了强制性规定。

规范了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监管。为进一步规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防范动物疫病通过异地调运动物及动物产品传播,《条例》对实行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申报制度,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调运监管,作出了具体规定。

明确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要求。《条例》高度关注社会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切,顺应人民群众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立法要求,明确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动物养殖、疫病发生等实际,统筹规划建设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向社会提供无害化处理服务。同时,明确了应处置的病死动物、动物产品情形,对单位和个人随意丢弃、处置病死动物做出了禁止性规定。

制定了强化动物防疫工作的新策略新机制。《条例》确立了我省分病种、分区域、分阶段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的总体策略,规定了包括风险评估、区域化管理、动物疫病保险、追溯监管、应急机制和强制扑杀补助政策等在内的新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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